服務條款
關於本服務/課程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於本網站提供您的個資並完成報名程序暨使用本服務/課程,代表您同意若愚銷售諮商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條款,如下。
一、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報名本服務/課程之消費者,以下簡稱「學員」,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學員姓名: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學員」)
(學員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若愚銷售諮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若愚」)
負責人:張世輝
電話:(07) 3335326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營業所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7號15樓F室
統一編號:90846367
二、本服務/課程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若愚提供本服務/課程之網站網址:https://www.close-on-demand.com/
(二)若愚提供本服務/課程之適用對象:從事業務銷售一年以上之業務人員。
(三)若愚提供本服務/課程之教學內容:銷售實例示範線上教學。
(四)若愚提供本服務/課程之教學課程數量:每個月3單元/影片及贈送之一對一諮詢服務:年訂閱以每月定期定額支付者:壹次諮詢服務,每次20分鐘;年訂閱一次付清者:貳次諮詢服務,每次20分鐘;五年訂閱者:每年貳次諮詢服務,五年共計拾次,每次20分鐘。
三、設備規格
使用本服務/課程,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一)作業系統:電腦
Windows 10
Mac OS 10.13
手機
iOS 12
Android 7
瀏覽器
Chrome 81
Firefox 75
Safari 12
(二)網路速度:光纖網路 2M
行動網路 4G
學員連結若愚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若愚所提供者外,應由學員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學員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學員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四、契約之成立生效
學員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若愚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打勾,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課程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本契約即成立。
五、法定代理人
學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經學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學員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學員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若愚不得據以要求學員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六、使用期間
若愚授權學員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年訂閱,以每月定期定額方式支付):
(一)學員於收受若愚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當月訂單付款確認當下起,為期參拾天之使用期間。
(二)學員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定期制(年訂閱,以一次結清方式支付):
(一)學員於收受若愚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訂單付款確認當下起,為期壹年之使用期間。
(二)學員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定期制(五年訂閱):
(一)學員於收受若愚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訂單確認當下起,為期伍年之使用期間。
(二)學員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七、擔保授權
若愚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學員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若愚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學員無法繼續使用者,若愚應賠償學員無法使用之損失,以學員已支付之報名學費總金額為上限,並按照實際已使用之比例計算之。
未經若愚事前之書面同意,學員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八、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年訂閱,以定期定額月繳方式支付):
□定期定額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元整($68,400元整)。
□定期制(年訂閱,以一次付清方式支付):
□刷卡、匯款、現金方式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整($66,000元整)。
□定期制(五年訂閱,以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刷卡、匯款、現金方式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叁拾叁萬元整($330,000元整)。
若愚提供學員本服務之早鳥優惠總價(含營業稅)定期制(五年訂閱,以一次付清方式或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整($264,000元整)。
前項情形,如若愚提供學員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訂立本契約時,所附贈之諮詢服務,屬於預約型諮詢服務,倘若學員未有預約,視同自行放棄權益,不論之後以何種原因或方式終止契約,若愚將不會以任何形式退還。
若愚得以優惠價格提供學員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一對一諮詢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整($6,500元整)。
學員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
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定期定額方式繳納 (一年訂閱者,選擇以定期定額每月繳納學費者):
(一)定期付款金額總價:陸萬捌仟肆佰元整($68,400元整)。
1. 期數:共12期,每期伍仟柒佰元整 ($5,700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二)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定期定額方式繳納 (五年訂閱者,選擇以定期定額每年繳納學費者):
(一)定期付款金額總價:叁拾叁萬元整($330,000元整)。
1. 期數:共5期(/年),每期(/年)陸萬陸仟元整($66,000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二)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五年訂閱者,可選擇分期付款繳納學費):
(一)頭期款: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整($18,339元整)。
(二)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整
($311,661元整)。
1. 分期數:扣除首期共17期,每期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18,333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三)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五年訂閱者,可選擇分期付款繳納學費):
(一)頭期款: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750元整)。
(二)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
($316,250元整)。
1. 分期數:扣除首期共23期,每期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750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三)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五年訂閱,符合早鳥優惠資格者,可選擇分期付款繳納學費):
(一)頭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整($14,678元整)。
(二)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整
($249,322元整)。
1. 分期數:扣除首期共17期,每期壹萬肆仟陸百陸拾陸元整 ($14,666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三)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五年訂閱,符合早鳥優惠資格者,可選擇分期付款繳納學費):
(一)頭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整)。
(二)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元整($253,000元整)。
1. 分期數:扣除首期共23期,每期壹萬壹仟元整($11,000元整)。
2. 每期利息:不計算利息。
(三)若愚違反本項約定者,學員不負一次付清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學員與第三人訂定學員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一)為協助學員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若愚得提供學員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學員自由決定,並由學員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若愚應將下列約定告知學員,並取得學員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若愚告知,學員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學員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學員指示逕予撥款至若愚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若愚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若愚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若愚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學員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若愚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若愚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若愚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若愚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7.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若愚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學員收取若愚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學員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學員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十、積欠費用之處理
學員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若愚得定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學員給付,逾期學員仍未完全給付者,若愚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課程並向學員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學員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向學員另外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勞務費用(另開發票)。
十一、授權使用原則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員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愚並得通知學員終止本契約,學員不得拒絕:
(一)學員蓄意散布干擾若愚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學員在若愚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學員利用本服務/課程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若愚通知學員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若愚得通知學員終止本契約,學員不得拒絕。
若愚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返還學員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若愚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向學員另外收取新台幣伍佰元之勞務費用(另開發票)。
十二、學員之義務
學員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學員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學員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學員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若愚請求更正。如因學員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學員自行負責。
十三、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學員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學員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學員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學員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若愚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學員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若愚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致學員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若愚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學員之使用期間或返還學員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十四、服務品質
若愚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若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學員之損失:
定期制者:若愚應延長學員之使用期間。
若愚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學員通知或若愚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十五、暫停服務之處理
若愚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若愚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學員。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若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六、契約之變更
若愚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學員。
學員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若愚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學員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若愚主張終止契約。若愚應按比例返還學員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學員須另外支付若愚新台幣伍佰元之勞務費用(另開發票)。
十七、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者,學員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學員得隨時通知若愚終止契約,若愚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若愚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一)由若愚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若愚已提供之服務及學員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若愚應按比例返還予學員;如有不足,則若愚得自行或使學員之貸款機構逕行向學員收取之。
(二)前款情形,若愚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所致者,得向學員收取違約金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並向學員另外收取勞務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匯款:玉山銀行高雄分行;戶名:若愚銷售諮商有限公司;戶號:0082940033606。勞務費用之支付方式亦同。
□定期定額返還 (年訂閱):
(一)契約生效後三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零內終止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申請退款需支付勞務費新台幣五百元整。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契約生效後逾三日或已提供服務(每個月三個單元/影片),始終止契約,應依照學員已使用/收看單元之數量,按比例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如經若愚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所致者,若愚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並另外收取勞務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另開發票)。
(三)契約生效後逾七日,始終止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十八、申訴權利
學員對於若愚所提供之本服務/課程,除得撥打若愚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若愚之營業處所向若愚提出申訴,若愚應自接獲學員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十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成立時,若愚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學員下載、列印儲存或依學員請求以書面寄送。
二十、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企業訂戶報名方案,依個案處理。